0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哲学足迹(2) - 精品思索 - 新闻中心 - 上海淞涵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中心精品思索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哲学足迹(2)

发布时间:2015-03-02   点击率:2619

  二、新中国建设的哲学探索

从中国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开始,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理论问题随着实践陆续涌现出来。在以什么样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问题上,中国再次经历了复杂曲折的探索过程。

(一)关于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

到1956年,我国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同年9月,党的八大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虽然还有阶级斗争,还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但其根本任务已经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大会还着重提出了执政党的建设问题等。八大对社会发展阶段及其任务的判断,反映了以现实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的实际利益为标准的思想路线。

但是在如何清醒地认识形势问题上,领导层却出现了分歧。党内一种“左”的教条主义认为,按照经典作家早已作出的论证,公有制比私有制优越,计划经济体制具有超越资本主义的优势,人们的积极性和劳动效率必然更高,因此应该立即全面地实现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毛泽东以充满激情的理想主义精神,力促中国在所有制改造上更彻底些、速度更快些,中国开始偏离了正常的发展道路。正如邓小平后来说:“从一九五七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就犯了‘左’的错误。总的来说,就是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11)

实践证明,对现实的国情及其所处历史阶段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制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一个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来说,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了全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形势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坚持以唯物史观的生产力标准为根据,并以人民为主体的价值观来进行评价,才能得出准确合理的判断,据以制定正确的战略和方针政策。然而恰恰是在这里,毛泽东开始背离了他自己所倡导的实事求是原则,把一种美好的意愿当作了出发点,过分夸大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不仅使之理论化,而且凭借个人威望使之成为党和国家的政策措施。这种带有唯意志论性质的错误,其直接和间接影响都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使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二)两类矛盾与阶级斗争

依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思想传统,对社会发展阶段的判断,首先要与阶级斗争的形势联系起来。关于怎样看待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阶级状况和社会矛盾,毛泽东曾作过深入的思考和论述。他在1957年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2)的报告,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献。在报告中,毛泽东提出了要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其中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最大量的和主要的工作,因此它理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然而,毛泽东却未能将这一主题贯彻下去,而是用阶级斗争取代了两类矛盾。就在报告后不久,经济领域里的“左”倾冒进举措、政治和文化领域里的斗争和批判运动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直到爆发“文化大革命”。而这些,则是以毛泽东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为指导的。

从提出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到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个转变是否有某种理论上的原因?从哲学上总结经验教训,至少应该重视以下三个问题:

一个是如何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毛泽东一向高度重视阶级和阶级斗争,并且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标志。但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写给约·魏德迈信中的三点看法,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完整观点。马克思说:“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之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经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3)

总体上可以看出,马克思把阶级和阶级斗争同生产力的状况联系起来,意味着不仅阶级的存在,而且阶级斗争的发展和阶级的最终消灭,都从根本上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以最终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为理想和目标的,并不是单纯依赖阶级斗争的特别爱好者和追求者。但后来却产生了一种偏向,就是盲目地追逐和迷信阶级斗争,不加限制地主张“用阶级观点分析一切”,认为“阶级斗争要斗一千年一万年”,因此脱离实际地提倡“以阶级斗争为纲”,甚至人为地制造对立面等等。这种偏激的“阶级斗争情结”有一个认识上的原因,就是许多人往往孤立地强调阶级斗争的当下意义,而忽视了它的历史性质,或者只是就阶级斗争谈阶级斗争,却很少将阶级斗争的状况与发展生产力的意义联系起来。这一偏向在毛泽东的论述中也有表现,就是脱离了生产力,将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条件与现实的阶级状况彼此割裂开来,把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孤立化并有所夸大,表现出某种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决定论的倾向。从理论上不能不说,这是导致“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一个起点。

另一个是如何贯彻人民主体论原则的问题。对于社会主义这个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的国家社会体系中,如何理解和依靠人民群众是一个首要的原则问题。毛泽东在划分“人民”和“敌人”时,未能把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看做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本环节,而是采用了一种单纯政治化的标准,以人们(包括各个阶级)的现实立场和主观态度(是否拥护社会主义)为标准,而不是以他们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客观联系为根据。这个标准实际上包含了一种主观化的、随意性更大的阶级斗争意向。这样就必然使正确处理两类矛盾的要求,在逻辑上缺少必要的、客观稳定的前提,在实践中缺少充分的主体性保障。

起点上的偏差,导致了忽视对“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本质加以制度化落实和建设的必要。毛泽东在区分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时,没有注意区分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政治原则与作为具体组织形式之间的界限。他认为,在敌我问题上,民主只是与专政相对而言;在人民内部,民主只是相对于集中而言。从而把民主仅仅限定在具体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范围以内。这里显然忽视了很重要的一点:作为人民民主国家的基本性质,社会主义民主并不只是一个手段,更具有目的的性质和意义。将民主单纯手段化,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理解建设民主和法治的意义。“文革”中,毛泽东发动群众以“大民主”的手段来进行“继续革命”,其决策的出发点及其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正是这一理论误区所带来的后果之一。

(三)从辩证法走向“斗争哲学”的教训

毛泽东哲学思想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高度重视对辩证法的探索和应用。1956年发表的《论十大关系》,是毛泽东运用唯物辩证法考察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篇代表之作。在这篇文章中,他一如既往地强调了坚持唯物辩证法与正确进行革命实践之间的联系。但在对辩证法的理解上,则出现了一种简单化的苗头。毛泽东进一步发挥列宁的观点,认为辩证法的规律其实只有一个,即对立统一规律,其他都应看做是这一核心规律展开的范畴。例如“所谓发展就是诸对立物斗争的结果”,如此类推,可以重新阐述辩证法的体系,而“旧哲学传下来的几个规律并列的方法不妥”(14),应予改变。这一哲学创新对于重新理解并以更加简明的方式阐述唯物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在当时曾经掀起了学习和讨论的高潮。但这个观点毕竟是在旧的哲学框架下针对黑格尔的体系提出来的,不仅仍带有思辨的色彩,而且在当时的社会实践和具体思考中还带有了一定的政治偏向。在日益升温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继续革命”氛围中,对立统一规律的涵义被加以不恰当的解释和发挥,主要出现了两大偏差:一是将对立统一规律简单化成“一分为二”;二是将矛盾的斗争性加以绝对化,使它变成了仅仅为当时阶级斗争服务的理论,从而走向了反面。

将对立统一规律简单化成“一分为二”的偏差,主要在于将本来属于关系范畴的“矛盾”当作了一个实体范畴。把事物与矛盾混为一谈,以为分析矛盾就意味着一定要把任何事物都分成“两半”,并指认出其中的正面与反面、正确与错误等;分析的目的,只在于强调“分”和“对立”,并不在于按照对立统一规律的本意,把握对立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完整关系。当时把这种思维方式当成了一个公式到处套用,事实上就是把“两大阶级对立”的模式普遍化、绝对化了。在这种模式下,“分”被当成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原则,“合”则被说成是修正主义的“阶级调和论”。当时曾有杨献珍等哲学家尝试用“合二而一”来说明矛盾统一性的特点,作为“一分为二”的补充,立即遭到了严厉的批判及政治贬谪。可见,把“一分为二”当作辩证法公式加以普遍化套用的结果,不仅造成了对辩证法的歪曲,而且助长了思想封闭、头脑僵化、作风粗暴的不良风气。

将矛盾的斗争性加以绝对化的偏差,主要在于将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割裂开来,孤立地看待斗争的绝对性,把它说成是矛盾运动的唯一形态。这种观点发展成为文革中的“斗争哲学”是必然的。在“斗争哲学”中,不仅否认斗争是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将“革命的斗争”看做是可以任意剥夺人的平等权利的单方面“批斗”,而且无视斗争的合理目的性、条件性和限度,鼓吹“斗就好”、“斗就是一切”;斗争的结果即所谓辩证综合,就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只有你死我活,没有其他出路等等。这种“斗争哲学”与辩证法的精神相去甚远。它表明,要正确理解和运用矛盾学说,必须以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为目的,把握斗争性与同一性的内在联系。正如肖前在总结这一教训时指出的:无论怎样,所谓解决矛盾,其结果都表现为通过斗争而达到矛盾的某种统一、和谐的状态。“不以一定的具体的统一与和谐为目标的斗争,是盲目的斗争;最终不能达到预期的统一与和谐的斗争,是失败的斗争;违背客观规律(企图阻止旧统一的瓦解和新统一的产生,或企图建立没有客观根据的统一)的斗争,是错误的斗争。”(15)

总之,在辩证法的名义下事实上存在着马克思曾经指出的“两种形态”,即“辩证法的神秘形式”与“合理形态”(16)的差别。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进程中,如何充分理解和体现马克思主张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不仅成为衡量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水平的一个尺度,而且是决定实践成败的关键。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Tel:400-066-5716或021-65658708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525号复华大厦副楼203、206室
CopyRight © 2010  上海淞涵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19012502号-1 E-mail:cnshsh@126.com